第12版:理论

地方金融监管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 不良资产化解的法制路径

□文迪隆

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作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毛细血管,在服务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传统金融覆盖不足群体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小贷行业不良资产持续累积,已成为悬在行业健康发展和地方金融稳定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此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局”)肩负着防范化解属地金融风险的核心职责。然而,当前专门针对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化解的法制供给严重不足,地方监管在处置实践中常感“力不从心”“于法无据”,急需从法制层面构建系统、高效、适配性强的化解路径。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地方金融监管与小贷不良资产处置的职能关联,揭示当前法制框架下的实践困境,并最终提出立足地方监管视角、符合国情实际的法制优化路径。

地方金融监管与小贷不良资产处置的职能关联

信息优势与早期干预的天然优势。相较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具有显著的“在地化”优势。其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现场检查、高管约谈、与地方征信平台对接等多种渠道,能够更及时、更全面地掌握辖区内小贷公司的资产质量、风险苗头和处置难点。这种“近身”信息优势,使得地方监管能够在风险暴露早期识别问题机构,及时采取窗口指导、风险提示、限制业务、督促增资等监管措施,防止不良资产“滚雪球”式恶化,为后续处置赢得宝贵时间和空间。

区域金融稳定的“最后防线”。小贷公司虽单体规模有限,但数量众多、服务下沉,其风险若集中爆发或大面积传染,极易引发区域性金融不稳定事件,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地方金融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承担着维护一方金融平安的属地责任。当单体机构风险处置失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或区域性风险时,地方金融监管局必须依法履行风险处置职责,必要时协调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动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资源(如地方AMC、纾困基金等),主导或参与风险化解方案制定与执行,防止风险外溢,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推手。地方金融监管局不仅是“监管者”,也是地方金融生态的“培育者”。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能够降低小贷行业的整体风险成本,提升行业稳健性和吸引力,引导更多合规资本进入普惠金融领域。同时,规范透明的处置环境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对小贷行业的信心,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地方监管推动不良资产化解的制度建设,是其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职能的重要体现。

地方金融监管对小贷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困境

顶层设计缺位,专项法律规范空白。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小贷行业的国家层面专门法律(如《小额贷款公司法》)。《条例》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其规定较为原则性,对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流程、参与主体权责、监管权限边界等关键问题缺乏清晰、可操作的细则指引。同时,在实践中,小贷不良处置常需参照《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企业破产法》等上位法。然而,小贷公司在法律定性(非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客户群体、风险特征等方面与银行存在本质差异,直接套用银行不良处置规则(如严格的核销条件、特定转让对象限制、复杂的证券化要求)往往“水土不服”,难以满足小贷资产小额、分散、催收难的特点和快速化解的需求。

地方监管处置权限模糊,执法保障薄弱。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发现小贷公司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处置不力时,缺乏有效的强制性干预手段。例如,缺乏明确授权以直接要求问题机构启动特定处置程序(如强制重组、指定接管)、强制转让不良资产包、限制原股东权利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监管措施多限于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软约束”,对“老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威慑力不足。同时,不良资产处置往往涉及司法、税务、工商、不动产登记等多个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协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信息共享、打击逃废债等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法定授权和制度化的协调平台,常面临“协调难、效率低”的窘境。尤其在涉及跨区域案件时,协调难度更大。

多元化处置渠道不畅,市场机制发育不良。早期政策通常规定小贷不良资产只能转让给持牌AMC(全国性或地方性)。地方AMC虽在政策上可承接,但其资源、能力、意愿往往优先服务于银行和大型机构,对小额、分散、尽调成本高的非银机构不良资产兴趣有限。目前虽已放开至“合格投资者”,但界定模糊,实操中合规风险高,市场活跃度不足。同时,缺乏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和高效的交易平台(类似银登中心)。私下协议转让易滋生道德风险和价格扭曲,也难满足监管对公允性的要求。评估难、定价难、信息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转让效率。

地方化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制优化路径

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填补空白与细化规则。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制定《小额信贷促进与管理条例》或类似法规,专章规定不良资产的认定标准、处置原则、多元化处置方式、各方权责(特别是监管权限)、信息披露要求等,为地方立法和监管实践提供上位法支撑。另一方面,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特定情形下(如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达标、流动性枯竭、处置严重不力)可采取的强制性处置措施,如责令限期处置、指定合格机构托管或接管、强制要求转让不良资产包、限制股东权利、要求引入战略投资者、协调启动司法重整或破产程序等。

赋能地方监管权限,明晰边界与强化保障。在法规中清晰划定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其与司法机关、其他行政部门在处置中的职责分工与协作关系,避免监管缺位或越位。同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小贷不良资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通过联合发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如“金融风险防控平台”)、案件移送、专项打击行动等方式,打通部门壁垒,在打击逃废债、查控财产、简化过户手续、税费政策支持等方面形成合力,赋予牵头部门必要的协调权威。

畅通市场化处置渠道,松绑赋能与规范发展。在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前提下,明确将地方AMC、持牌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的大型产业资本、专业的民间不良资产管理机构(需备案或持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纳入合格受让主体。同时,在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下,依托现有产权交易所或新建平台,打造区域性、专业化的非银机构不良资产转让市场。提供资产登记、信息发布、竞价交易、资金结算、合规审核等一站式服务,促进价格发现,提高交易透明度和效率。

结语

地方金融监管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化解的法制路径构建,是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优化普惠金融生态的必然选择。当前,小贷行业不良资产累积已对地方金融稳定构成实质性威胁,而法制供给不足、监管权限模糊、市场化机制滞后等矛盾,制约了风险化解效能。本文提出,应以立法完善为基石,推动制定《小额信贷促进与管理条例》,明确不良资产处置规则与监管权限边界;以监管赋能为抓手,赋予地方金融监管局强制干预、跨部门协调等法定手段,构建“监管-司法-行政”联动机制;以市场畅通为突破,培育多元化处置主体,建设区域性不良资产交易平台,完善定价与流转规则。唯有通过法制化、市场化、协同化的综合施策,方能破解小贷不良资产处置困局,推动行业回归服务小微本源,实现风险化解与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动态平衡。未来,需进一步探索数字技术赋能监管、跨区域风险联防联控等创新机制,为地方金融治理现代化提供持续动力。

(作者单位: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025-06-19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174662.html 1 地方金融监管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 不良资产化解的法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