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在我行已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等活动,请下列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我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我行将做销户处理。单位名称如下:
广宗县商务和粮食局、广宗县昊森养猪有限公司、河北国泰棉业有限公司、广宗县中原油棉加工厂、河北澳奇棉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银丰棉业有限公司、广宗县塘町第一油棉加工厂、河北丰业制鞋有限公司、邢台呈祥运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