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晨 李贤武
“第三人代为清偿”在学理上也称“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动以自己名义清偿他人债务,从而使债务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24条明确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法性,但同时要求该第三人须对清偿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0条列举了七类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情形。该条文虽未对“合法利益”之内涵作系统阐释,但通过类型化方式为其划定了一定范围,并保留一定弹性。例如,该条第7项设立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体现出立法者对司法实践与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超出既有情形之新案型的预见与包容。
围绕“合法利益”这一概念,学界存在不同见解。以唐创为代表的学者指出,立法者以“合法利益”替代传统“法律上利害关系”,意在拓宽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范围。其主张“合法利益”应包含两重内涵:一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利益,二为虽无明文规定但符合社会普遍价值及发展需求的利益。学者陆家豪则强调,应在司法实践中对新型案件保持开放态度,反映出“合法利益”概念应随社会变迁而动态发展。据此,即便第三人“无合法利益”,其代为清偿行为仍可具备一定合理性。此处“无合法利益”并非指非法,而是在合法框架内允许更多第三人参与债务清偿,惟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就文义角度而言,《民法典》第524条虽明确规定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可对抗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异议,并发生债权法定转移之效果,但未对无合法利益第三人能否代为清偿及其效果作出规定。鉴于民法作为私法之本质,依“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承认此类行为的正当性亦符合基本法理。就立法目的而言,该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保障交易安全。允许无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丰富了债务清偿途径,增强债务关系的灵活性,有助于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与社会需求,因而应对该行为予以肯定。就比较法视角而言,罗马法早已明确清偿债务者不限于债务人本人,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提供了法理渊源。英国通过判例法确立第三人清偿规则的合理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亦逐步构建起完善的第三人清偿制度,并在法典中不断增补关于无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的规定。就无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清偿而言,其核心价值在于促进合同目的实现,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清偿主体是否具备直接利益并非关键。认可该行为,对债权人而言可在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实现债权,符合《民法典》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对债务人而言,清偿债务本为其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并未加重其负担。而无合法利益第三人之所以主动介入,是因为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属于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未予禁止即应予以尊重。
综上所述,从促进经济稳健发展、遵循市场规律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角度出发,承认无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