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理论

基层派出法庭 服务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探究

□李鹏

基层派出法庭是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的前沿阵地。本文指出,其工作重点在于化解涉农纠纷、参与乡村治理和开展法治宣传;难点则集中于案多人少、职能模糊、衔接不畅和保障不足。建议通过优化人员配置、明确职能定位、加强协同联动和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提升法庭服务效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关键词:基层派出法庭;乡村振兴;重点难点;司法保障

乡村振兴战略是破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民族复兴的必然选择。基层派出法庭作为司法服务前沿,与乡村社会紧密相连,能够及时掌握需求并提供便捷保障,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实践中,其仍面临多重任务与现实挑战,如何破解瓶颈、释放潜能,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基层法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功能定位与核心任务

一、前端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和人口流动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邻里关系及婚姻家庭等纠纷频发。基层法庭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通过巡回审判、诉前调解等方式,将司法服务送到农户身边,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例如,2022年浙江嵊州市剡湖人民法庭在巡回审理一起涉及30亩农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时,将庭审搬到村委会会议室,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规民约释法析理,当场促成双方调解,确保春耕如期进行。该做法显著提高了涉农纠纷办理的时效性,节约了成本,也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级。

二、嵌入式参与乡村治理,推动治理体系法治化

基层法庭正从单纯裁判者向治理参与者转变,通过司法建议、典型案例、制度审查等手段,将个案审理成果转化为治理制度。例如,2021年山东广饶县一起村集体养殖场污染河道案件中,当地基层法庭除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还向村委会提出建立环保巡查制度、聘请村级环保监督员等建议。半年后,水质明显改善,该制度在全镇推广。这一模式体现了司法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的职能升级,让司法力量深度嵌入乡村治理结构。

三、法治宣传与文化培育,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支撑。基层法庭借助“法治进乡村”“庭审开放日”“以案释法”等活动,将法律条文转化为乡村社会可感知、可执行的生活规范。2023年12月,湖南郴州北湖区某基层法庭在国家宪法日期间,将一宗邻里土地通行权纠纷搬到村文化广场公开审理,吸引300余名村民旁听。庭后,法官现场解读邻里权利义务,帮助群众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这种沉浸式普法,比单向宣讲更易于被接受,有助于形成尊法守法的乡村文化氛围,为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当前面临的主要难点

一、案多人少,审判力量紧张

在多数地区,基层法庭编制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常见配置仅有二至三名法官,却需覆盖多个乡镇的大量案件。这类案件不仅类型广泛、周期差异大,而且部分涉农案件还需要深入村庄查勘、调解。人力资源紧张,使法官不得不将大部分时间投入案件审理和文书制作上,对乡村治理、矛盾预防、法治宣传等延伸性职能的投入明显不足。这种“审判资源结构性短缺”既影响了审判质效,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层法庭功能的全面发挥。

二、职能定位模糊,与乡村实际需求存在偏差

按照职能设计,基层法庭应当在处理纠纷的同时,将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嵌入乡村治理实践。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法庭在运行中逐渐“机关化”,工作重心向案件数量指标与日常行政事务倾斜,忽视了与乡村发展和社会治理直接关联的职能。例如,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涉农合同纠纷前端介入等工作参与度不足,使司法服务与乡村法治化建设之间的对接度不高。这种“职能偏移”不仅削弱了司法对乡村振兴的针对性支持,也降低了乡村社会对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与乡村社会衔接不畅,协同体系不完善

乡村治理涵盖多元主体,包括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乡镇综治中心等,而基层法庭在其中本应是核心的司法支撑环节。然而,在一些地区,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案后回访等机制缺乏制度化安排,协作模式多依赖临时联络与个人关系,稳定性不高。由此导致部分纠纷虽然在法律层面得到判决,但社会矛盾并未真正化解,甚至可能反复进入诉讼程序,形成“案结事未了”现象。这种协作断层,制约了司法与自治、德治的有机融合,也影响了治理合力的形成。

优化路径与政策建议

一、优化人员配置,构建“法官+助理+调解员”协同模式

针对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政策,引入辅助性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招聘等方式,配备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官助理,分担案卷整理、文书送达等事务性工作;同时在当地司法所、村委会推荐下聘任熟悉乡情的专职调解员,负责诉前矛盾化解。通过“主审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三方协同,形成从前端化解到审判处理的完整链条,不仅能有效减轻法官的非审判性负担,还可显著提升办案效率和纠纷就地解决率。

二、明确职能定位,突出“乡村司法”特色

基层法庭应回归“便民诉讼、就地审判”的设立初心,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乡村实际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立案、审判、简易执行一体化机制,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在审判工作中,应对涉农、涉土地、涉集体资产等乡村常见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并建立快审、速调机制,提高案件处理的针对性与时效性。同时,应在庭审、调解的过程中结合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做到既解决纠纷又传播法治理念,使司法服务与乡村生活紧密融合。

三、强化与乡村治理主体的协同联动

在乡村治理多元主体格局下,基层法庭应主动融入地方协同网络,依据中央“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要求,建立与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的定期会商与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诉调对接、案情互通、经验共用。在机制运行中,可设立法庭诉调服务室,邀请村委会派驻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并与乡镇综治中心实现案件信息联通。同时,应将典型案例、法律风险提示等信息回馈至治理主体,用于村规民约修订和矛盾预防培训,从而形成信息互通、力量互补的常态化联动体系,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治理目标。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化支持

为缩小城乡司法服务差距,应推动智慧法庭建设向乡村延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的《智慧法院建设总体方案》,逐步完善硬件设施和数字化能力。在偏远法庭,应优先改善安保设施、庭审录播设备以及办公住宿条件,提升安全性与干警职业归属感;同时全面推广在线立案、电子送达、远程视频调解等信息化功能,减少群众诉讼成本,提高庭审效率。通过实现与上级法院、派出所、司法所等数据互联互通,可提升审判的便捷性与精准性,使司法服务更加可及、高效。

基层派出法庭不仅是矛盾化解与纠纷解决的前沿阵地,更是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面对乡村振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人民法庭应在职能优化、资源整合、机制创新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拓展服务边界、提升治理效能,实现“小法庭、大作为”的价值追求,以更加坚实、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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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046000)

2025-09-18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179985.html 1 基层派出法庭 服务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