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及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廊坊伯仲伟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廊坊伯仲伟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廊坊伯仲伟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廊坊伯仲伟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联系电话:赵经理,0316-2285293
廊坊伯仲伟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杨经理,15243310000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廊坊伯仲伟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9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21年5月20日)本息合计保证人名称抵(质)押物
借款合同编号本金利息
1 宽城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廊银(开发区公)借字(2017年)第011601号40,000,000.0024,216,605.5164,216,605.51孙广武、吴寿志、张玉峰、郑建福、朱金武、张玉荣滦县北方腾宇商品物流中心(普通合伙)
注:1、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廊坊伯仲伟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