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文君 康紫祎)11月23日闭幕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条例》的通过,对于保障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固化土壤污染防治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和创新经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桂旺表示。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规定,我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标准。《条例》明确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等义务。
为“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条例》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限期关闭拆除。同时,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作肥料的,应当达到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吃”,还影响“住”。为了“让人民群众住得安心”,《条例》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有计划地实现垃圾零填埋,已有的垃圾填埋处置设施应当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此外,《条例》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通过,不仅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了直接依据,填补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空白,也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又迈出了新步伐、开启了新篇章,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跃表示,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大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对《条例》进行宣传和解读,为《条例》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马桂旺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10余部生态环保法规,内容涉及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各个方面,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体系,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了坚强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