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良纲
数字经济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新型、隐蔽且复杂的消费陷阱。这些陷阱利用技术、数据和心理机制,损害消费者权益,扭曲市场秩序。本文从构建更公平、透明、可信的数字消费环境出发,主要剖析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面临的四大陷阱,并从多元共治角度提出综合性治理对策。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四大消费陷阱
数据与算法滥用陷阱。主要表现有:一是大数据“杀熟”。平台利用消费历史、支付能力、行为偏好等数据,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向不同用户展示不同价格,这种个性化定价让老用户、忠诚用户或特定群体反而面临更高价格。二是算法歧视与操纵。算法推荐系统可能固化“信息茧房”,限制消费者选择,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混淆视听,“默认勾选”和繁琐的取消流程诱导消费。三是用户画像与精准营销侵扰。过度收集、非法共享个人信息,用于实施令人不胜其烦的精准广告推送,甚至进行消费欺诈。
平台规则与设计陷阱。主要表现有:一是黑暗模式。通过界面设计故意误导用户,例如将“取消订阅”按钮设计得极小且隐蔽,或使用“确认退出并放弃优惠”等恐吓性语言。二是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刷单炒信、虚构用户评价、利用网红效应进行虚假宣传,干扰消费者判断。三是捆绑销售与默认授权。购买主要服务时被默认添加不必要的增值服务,授权协议冗长晦涩,关键条款如数据共享、自动续费等藏于其中。
新业态与交易模式陷阱。主要表现有:一是直播电商乱象。商品货不对板、质量低劣,主播夸大宣传,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维权对象模糊,如平台、主播、商家责任不清等。二是虚拟商品与服务风险。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抽奖”概率不透明,数字内容如音乐、电子书购买后可能因平台停运而无法使用,权利边界模糊。三是预付费与金融消费陷阱。长周期预付卡(如健身、教育)商家跑路风险,过度诱导的消费分期、互联网贷款隐藏高额费用和风险。
跨境与管辖权陷阱。主要表现有:一是全球性平台下的维权困难。消费者与境外商家发生纠纷时,面临法律适用、语言障碍、诉讼成本高昂、执行难等问题。二是数字服务税与隐藏费用。跨境数字消费可能产生意外税费、货币转换费,且价格展示不完整。
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
上述陷阱往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比如算法黑箱问题、数据透明度缺失和信息过载与误导,实际上是信息不对称问题;黑暗模式、虚假信息、直播电商乱象、预付风险,实际上是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陷阱往往具有技术性、隐蔽性和跨国性,传统消费维权手段难以应对,治理也需要平衡创新与监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所以必须采取技术、法律、监管、教育、引导等多维度措施,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
健全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一是细化与更新法律法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出台针对“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黑暗模式”等行为的实施细则和认定标准。明确数据产权和利用规则。二是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确立平台对商户资质、商品信息、交易行为、消费者数据的审核与管理责任,建立“守门人”制度。三是探索跨境协作机制。通过国际组织如OECD、UNCTAD,推动数字消费保护规则的对话与协调,建立跨境消费争议的在线解决机制。
强化监管与执法创新。一是转向敏捷监管与穿透式监管。利用监管科技对平台算法、定价策略、数据流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实现“以技术管技术”。二是设立专门机构与联合执法。考虑设立针对数字市场的专门监管机构,或加强市场监管、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的协同执法。三是建立算法备案与审计制度。要求对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如价格、推荐、信贷等的算法进行备案,并引入第三方审计,确保其公平、透明、非歧视。
赋能消费者与提升社会共治水平。一是加强数字素养与消费者教育。通过学校、社区、媒体普及数字消费风险知识,教育消费者如何管理隐私设置、识别黑暗模式、保留电子证据。二是降低维权成本与畅通渠道。推广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公益诉讼制度,鼓励消费者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完善投诉举报平台,优化处理流程。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与媒体监督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黑名单制度。鼓励媒体进行深度调查和曝光,形成舆论监督压力。
推动企业自律与技术创新向善。一是倡导“科技向善”与伦理设计。鼓励企业将公平、透明、保护隐私等原则嵌入产品设计和算法开发全流程,主动进行伦理审查。二是推广“隐私友好”与“用户友好”设计。提供清晰、简洁的用户协议,设置易于找到的隐私控制选项,默认采用隐私保护设置。三是建立企业内部合规与问责机制。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和算法伦理委员会,确保业务合规,并对违规行为内部问责。
探索技术治理工具。一是发展消费者辅助工具。开发浏览器插件或手机应用,帮助消费者比价、识别虚假评论、提示黑暗模式、管理隐私权限。二是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存证。鼓励使用区块链等技术对交易合同、维权证据进行固定和存证,增强法律效力。
总之,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陷阱是技术、市场与监管复杂互动的产物。其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没有单一的解药。核心治理思路应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相结合,从单向监管转向多元协同共治。
(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原校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