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沧州新闻

沧州谈判药品单独支付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本报讯(刘舰 郝柯柯 高一曼)日前,从沧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确定的57个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及沧州市正在执行的20个单独支付药品,共77个药品纳入沧州市单独支付药品范围,药品具体名称可以在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

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是针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而制定的一项门诊保障政策。2023年沧州市印发《关于开展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沧医保字〔2023〕33号),建立了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机制,有效减轻了参保患者医药费负担。为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尤其减轻罕见病、肿瘤等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办〔2025〕24号)要求,遵循“保基本、保大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沧州市实际,调整完善了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政策。

药品范围: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确定的57个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及沧州市正在执行的20个单独支付药品,共77个药品纳入沧州市单独支付药品范围。

人员范围:参加沧州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非住院期间,经沧州市单独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认定符合条件的患者。

报销比例:参保患者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医保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50%。

额度管理:报销额度计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不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保障范围支付。费用不占用普通门诊统筹额度。

衔接规定:若患者同时享有门诊慢特病待遇,应优先使用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之后方可享受单独支付报销。

沧州市目前符合条件的资格认定医疗机构共25家,分别是沧州市中心医院、沧州市人民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东院区、沧州市第三医院、沧州市眼科医院、青县人民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县院区、沧县医院、吴桥县人民医院、献县人民医院、献县中医院、孟村回族自治县医院、肃宁县人民医院、南皮县人民医院、任丘市人民医院、海兴县医院、泊头市医院、盐山县人民医院、黄骅市人民医院、河间市人民医院、河间市中医院、东光县医院、渤海新区人民医院、南大港医院。做到了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满足所辖区内参保人员特殊用药认定需求。

2025-10-23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181616.html 1 沧州谈判药品单独支付减轻患者用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