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理论

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对策研究

□杨文亚

本文聚焦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对策。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使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挑战。通过分析其法律属性、梳理国内外立法现状,指出我国保护机制存在立法分散、救济不足等问题,进而从立法、司法、行业自律等多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为构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提供理论与实操指引。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民商法;数据保护;隐私权

引言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服务的关键资源。从日常的线上购物、社交互动到金融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无处不在。然而,这一趋势也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愈发凸显,信息泄露、滥用等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本文从民商法视角出发,运用文献分析和比较研究法,剖析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审视现有保护机制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对策,对完善我国保护体系、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利用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一、双重属性。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身份紧密相连,关乎人格尊严与自由,凸显人格权特征。例如,个人的姓名、肖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直接标识着个人的独特身份,一旦被非法获取和滥用,可能会对个人的名誉、隐私等造成损害,侵犯其人格尊严。同时,个人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可被商业化利用,具备财产权属性。在大数据时代,企业通过收集和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能够精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从而开展个性化的营销活动,获取商业利益。因此,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

二、权利内容与主体。权利内容涵盖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可携带权等,构成完整的个人信息控制链条。在知情权中,消费者有权知道企业收集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同意权则要求企业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必须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访问权与更正权赋予消费者查询个人信息处理情况的权利,企业需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如用户账户后台),并在信息不准确时允许消费者在线修改;删除权(被遗忘权)要求企业在法定条件(如信息超出处理目的、消费者撤回同意)下彻底删除数据,包括备份系统内的信息;可携带权是新兴权利,允许消费者将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如社交资料、购物记录)以结构化、通用格式迁移至其他平台,促进数据流动与市场竞争可携带权是新兴权利。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私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不被公开,而个人信息权保护范围更广,包括所有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保护难以应对个人信息大规模收集、处理的现状。例如,企业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可能不仅涉及隐私信息,还包括大量的非隐私但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如消费记录、浏览历史等。因此,需确立专门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国内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现状

一、国际立法趋势。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树立了严格的数据保护标杆,赋予数据主体广泛权利,并设定高额处罚。该条例规定了数据主体享有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多项权利,同时要求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透明等原则。美国采用分行业立法模式,如《健康保险可携性和责任法案》(HIPAA)保护医疗信息,《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保护儿童信息。亚太地区的日本、韩国等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

二、我国立法进程与问题。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从分散走向集中。《民法典》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系统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等也从不同角度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然而,我国立法仍存在分散、概念不统一、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与先进立法相比,在个人权利内容、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责任等方面有待提升,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需进一步细化。

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系问题。我国立法体系分散,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导致适用困难。《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乏有效衔接。例如,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同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二、权利救济困境。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消费者在个人信息被侵害时面临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赔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影响维权积极性。司法实践中,侵权案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赔偿数额偏低等现象,且个人信息侵权具有隐蔽性、技术性,消费者难以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三、行业自律与法律执行问题。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过度收集、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缺乏内部治理机制。法律执行不到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高额罚款实际执法案例少,威慑力不足。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存在监管空白或多头监管问题。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型个人信息处理方式也给法律适用带来挑战。

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体系。协调《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关系,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借鉴GDPR经验,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要求,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制度。例如,明确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处理方式,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

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在民事诉讼方面,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行政执法方面,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刑事保护方面,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同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仲裁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三、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开展隐私影响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发挥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例如,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讲座等方式,增强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国际合作。随着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制,协调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共同打击跨国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例如,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分享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挑战。

结论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课题。从民商法视角看,需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的关系,构建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我国已初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但仍需在立法协调、权利救济、执法监管等方面持续完善。未来,随着技术发展和实践深入,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将面临新挑战,需持续关注和研究。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司法保护、推动社会共治,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水平将不断提升,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宇晗.个人信息权的私法保护[J].法制时空, 2017.

[2]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中国法学,2015.

[3]王利明.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4]张平.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J]. 北京大学学报, 2017.

[5]史卫民.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J]. 情报杂志,2013.

(作者单位: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510530)

2025-07-26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176757.html 1 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