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勇
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作为我国独创的一项程序权利救济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制约法院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复议程序规定简单、粗疏,致使司法实践中复议程序适用混乱,复议程序功能难以发挥。因此,在当前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问题研究中,对民事诉讼复议程序展开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诉讼复议程序构建的正当性分析
首先,构建复议程序是“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之必然要求。“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深刻揭示了权利与救济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它要求法律在赋予相关主体权利的同时,还应当给予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否则,法律权利就如同镜中花、水中月,形同虚设。而复议程序就是当事人在其程序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救济方式。因此可以说构建复议程序是“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之必然要求,亦是“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之具体落实。其次,构建复议程序是实现审判权有效监督之重要方式。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不受干涉不代表不接受监督。实践表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扩张、被滥用。柴发邦教授认为“司法者个人的社会身份、心理素质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倾向都将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并不完全是积极的”。因此,对权力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古今中外,对权力的监督方式不外乎两种,即“权力监督权力”和“权利监督权力”。而民事诉讼复议程序则是这两种监督方式的有效结合。它能对审判权实现有效监督。最后,构建复议程序是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协调统一之重要表征。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也称过程公正。它要求诉讼程序设计科学、严密,要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权利抗衡法院的审判权。而效率价值则要求诉讼程序设计简单灵活,防止因程序设计繁琐带来诉讼迟延和司法资源浪费。“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它们间的协调统一有助于正当程序的构建。而复议程序设置简易灵活正好契合了这一理念。它是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协调统一之重要表征。
我国民事诉讼复议程序的立法不足
首先,相关规定简单、分散,程序地位难以凸显。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复议程序的规定依然沿袭着旧有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技术特点,法律规定简单,仅有4个条文,且分散。这相对于同是权利救济程序,但设有专章规定的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来说就显得随意得多,程序地位难以凸显。另外从国外的立法体例来看,他们也对相关制度的规定极为重视,如德国民诉法中的“即时抗告制度”、日本民诉法中的“抗告制度”等都设有专章进行规定,且内容翔实。其次,程序规则设计随意,程序权威难以维护。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保全与先予执行裁定、罚款拘留决定,以及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等,给予了当事人复议申请权进行救济,但是对于具体的复议程序规则设计则颇为随意,缺乏统一的复议申请程序、审查程序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复议程序权威难以维护。最后,复议程序与上诉程序、再审程序衔接不畅,程序功能难以发挥。上诉程序、再审程序都有对错误的程序性事项进行矫正的权力,但是对于作为上诉和再审事由的“程序性事项”是否已将复议审查过的程序性事项排除在外,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这也就意味着程序性事项无论是否经过复议审查都可以再通过上诉、再审来进行救济,复议程序的设置可有可无,程序功能难以发挥。
我国民事诉讼复议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首先,调整民事诉讼复议程序立法体例。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复议程序的立法体例,笔者认为鉴于其和上诉程序、再审程序具有同样的权利救济功能,以及基于域外相关制度立法体例的考察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对复议程序设专章进行规定,避免因程序规定分散而造成相互间的冲突,同时还便于人民法院、当事人系统了解复议程序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指导诉讼复议实践,进而凸显复议程序与上诉程序、再审程序同样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次,合理设置民事诉讼复议程序规则。在公正与效率价值协调统一理念指导下合理设置复议程序规则,制定统一、确定而不失灵活的复议申请程序和审查程序,明确复议的申请主体、审查主体、申请期间、审查期间、申请方式、审查方式以及复议裁决的效力和再救济等内容。要特别注意复议程序中复议申请主体与复议审查主体间权利与权力的合理配置。最后,科学厘定复议程序与上诉程序、再审程序间的关系。复议程序同上诉程序、再审程序等一起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救济体系的主要内容。根据系统论的一般原理,系统功能的最大限度发挥有赖于系统各要素间的协同合作。因此,要使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救济体系功能得到最大发挥,就要实现复议程序、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间的协调统一。具言之就是科学厘定复议程序、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间的关系,明确复议程序是程序权利救济的第一道屏障,对于在一审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未经过复议救济的程序权利可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救济;对于因客观原因未经复议程序、上诉程序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或者经过复议程序、上诉程序但审查结果确有错误的重要程序权利可以通过再审进行救济。总之,三者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一起致力于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救济。
[本文是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我国民事诉讼复议的实践问题与制度研究”(22C027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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