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森 吴宏洛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是重要的生产力,兼具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的双重作用。要加快构建适应数据特征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海量数据资源的价值释放,推动数据要素有序开发利用和构筑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
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机制
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有利于激发数据生产力的效力,提高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在实践上可以从建立开放包容的数据产权制度、以立法推动保护数据产权和推进数据要素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三个方面入手。
建立开放包容的数据产权制度。首先,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打破传统的封闭体系,在保护数据产权的过程中,既要明确数据产权的权力属性,明确数据产权的范围边界,又要避免法律网过密,阻碍数据要素的创新与应用。其次,数据产权的构建需要对数据产权进行定位。根据对象和组成分类,将数据按所有者类型分类,即类型化划分。可以考虑通过设置特定的权限甄别不同类别的数据所有者。对数据进行类型化划分后,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产权的权利束。明确数据产权在整个数据权利体系中的位置,为后续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
实施以立法推动数据产权的保护。建议从民法典保护到数据产权法的设计,建立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多重介入的数据产权保护模式。首先,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尚未明确数据权利的法律性质,但已明确数据要素产权应当属于民事权利。鉴于此规定,需要在《民法典》中确立个人数据产权民事权利的法律定位,从而起到全局性统领作用。其次,配合《民法典》实施以及规范数据各主体之间数据财产的取得、行使和救济等原则,我国亟待出台数据产权单行法,在立法层面保护数据生产与流通。最后,在现有《数据安全法》等制度基础上,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案》等相关规定,建立数据权力体系,对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确权。
更好地发挥数据三权分置的积极作用。数据三权分置是指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产权运行机制。我国数据要素三权分置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且面临多重挑战,以强化加工使用权为保障,以放活数据产品经营权为核心,不断完善利益协调机制,防范和控制风险,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和功能需要加强制度建设。首先,是对数据资源持有权的范围限定。要明晰各种类型的数据资源的“持有”边界,对于数据加工使用权的场景限定,应当以“加工使用”的范围为前提,根据使用情况给予相应的权限和补偿。对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功能限定,应当以防范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为重点,平衡好数据开放与保护的边界。其次,完善数据授权与确权机制,确保各类主体在合规的条件下依法拥有、使用与获取在生产经营中所收集、处理的数据,并获得合理合法的收益,从而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供应,提升数据要素供给质量。最后,要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一是针对携带个人信息的数据,鼓励数据要素提供者依法收集、持有和使用,并对其进行规范,防止采取“一套授权”“强制同意”等形式收集个人信息;二是加强对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
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规范数据交易市场建设
数据要素参与分配,需要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和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的制度保障。需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稳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一是通过建立流通技术标准,建立数据采集、开放、流通、使用、开发、保护等全周期管理体系,推进特定行业数据采集标准化,分类有序推进特定行业数据的流通和使用;二是加快探索“数据不出领域,数据不能使用”的经营方式,做到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估;三是推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的完善,加快建立大数据分析与禁止交易目录清单,突破资源配置、产品供给等体制机制障碍。四是坚持“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重点保护数据要素利益相关方的投入和产出利益,并按照法律法规维护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属,探索个人、企业及公共数据共享的途径,构建一个更为合理的市场评估体系,推动劳动者的贡献与劳动报酬匹配。五是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分配模式,使数据要素在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均衡。
探索推进数据法治建设。在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问题上,我国缺乏实践经验,尤其是在法律层面需要法制为支撑和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护,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就不可能健康持续地发展下去。随着数据要素作用范围不断扩大,更需要通过法律规制使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更加规范有序,以保障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生产与财富分配在各个环节、各个主体间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守住底线,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关键是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层次的协同治理机制,强化监管。一是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利用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从根本上防止和化解各类数据要素风险;二是要把数据要素的规模、速度、质量、结构、效益、安全统一监管,确保公共数据和民用数据的安全;三是建设系统完整、实用、安全可靠的现代数据系统,全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重点在于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防止数据资本无序扩张,一是通过引导、规范数据资本,使数据资本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二是为数据资本设置“红绿灯”,健全数据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对数据资本的有效监管;三是全面提升数据资本治理效能,健全事前引导、事中防患、事后监管相衔接的全链条数据资本治理体系。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旗帜鲜明地反垄断,切实支持和正确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
优化二次分配制度。对于数据要素财富创造的再分配而言,要通过增加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等手段,设计具有调节和激励作用的二次分配制度,以防止数据要素财富分配差距过大,进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一是在税收领域建立数据要素交易流通环节的直接税制度,同时建立面向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数字服务税制,进一步健全与数字经济相适配的税收体系;二是建立对非法数据交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强化事中、事后全链条的行政处罚;三是构建公共数据部分授权特定主体运营和数据要素权益专项分配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将部分数据要素运营所得的收益转移给特定的单位和部门,为政府部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公共数据治理等方面提供适当补贴,促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和使用,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的第三次分配。数据要素第三次分配的实践推进可以包含三个部分:一是鼓励平台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意识,自觉为原始数据主体提供收益补偿;二是支持平台企业通过挖掘公共数据价值提供公益服务,主动参与数据要素的第三次分配;三是鼓励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帮扶,引导平台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通过开放免费数字技术为公众带来数字红利。鼓励平台企业统筹运用数据资源,对数字经济冲击下的弱势群体提供数字素养和数据技术培训,缩小数字鸿沟,推动实现数字时代的共同富裕。
(作者单位:王杰森,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吴宏洛,福建师范大学)
(稿件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