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学慧 常柯函
财政补贴是解决银行“商业性”与农村普惠金融“普惠性”之间矛盾的关键。商业银行的商业性决定了其首要目标是利润,不愿涉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农村金融,这正是农村金融贫血的根本原因。解决的根本办法就是财政给予农村金融真金实银的支持,通过财政贴息的办法调动银行参与农村普惠金融业务,提高农户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普惠金融”中的“普”就是普及、覆盖面广的意思。“普”实质上是指把服务对象扩至信用级别较低的“中小微弱”群体,其中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微弱”群体中最弱的群体。“惠”就是提高“中小微弱”群体对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通俗地说就是优惠、实惠。农村普惠金融要实现既“普”又“惠”,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发挥各类银行的积极作用。
发挥政府在农村普惠金融中的主导和规范作用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血脉。农村普惠金融的地位和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其不可以完全放给市场,政府必须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并规范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更多更优惠的普惠金融产品。
财政补贴是解决银行“商业性”与农村普惠金融“普惠性”之间矛盾的关键。商业银行的商业性决定了其首要目标是利润,不愿涉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农村金融,这正是农村金融贫血的根本原因。解决的根本办法就是财政给予农村金融真金实银的支持,通过财政贴息的办法调动银行参与农村普惠金融业务,提高农户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财政贴息既可以直接补贴给开展农村普惠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通过税式支出降低各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普惠金融业务的税收),也可以补贴给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就目前运行状况来看,补贴给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比较科学。
科学设定各类银行的“法定农村普惠金融贷款比例”和农村普惠贷款的利率上限。数据显示,商业银行有能力“以可负担的成本”承担农村普惠金融的社会责任。当然,不同性质和规模的银行赢利能力有差别,国家可以根据各类银行的性质和分类,制定有差别的“法定农村普惠金融贷款比例”和有差别的农村普惠贷款利率上限。通过对金融机构承担农村普惠金融贷款责任的量化,可以倒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金融,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为农村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进而提高农村普惠金融的覆盖面和普及率,使农村居民享受到实质性的“普惠”金融。
制定普惠金融法规,加强对农村普惠金融业务的监管和考核。首先,要有法律来保障农村居民获得普惠金融服务权,并规定金融机构向农村居民公平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义务。其次,要把农村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监管。就目前来说,要避免过去农信社由农业银行、人民银行等监管的情况,改进当前省联社对农信社的自我监管方式(一般来说,监管是指外部监督管理,而省联社是农信社的上级部门,负有直接内部管理责任,不属于外部监管),将所有金融机构统一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再次,要对金融机构的农村普惠金融业务进行考核。
推进村镇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环境。首先,政府应全力督促引导各大银行在农村区域建设全覆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村镇一级的金融网络覆盖面,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其次,政府要加强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农村数字金融,搭建农村普惠金融信息平台,为农村普惠金融插上金融科技的翅膀,以方便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移动支付业务等智能化普惠金融业务的开展;进一步健全农村现代金融支付体系,使农村地区的中小银行全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不断扩大农户信用采集覆盖面,推进信用信息跨行共享;建立贯通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机构的风险防控平台,在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更好地为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最后,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金融素养和数字信息技术培训,普遍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农村居民运用数字信息技术的能力,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对诚信和失信惩戒的宣传,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拓展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普惠金融中的作用
完善的金融体系,是普惠金融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能够给农村居民提供普惠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因而,要给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准确定位,承担起农村普惠金融的责任,助力乡村振兴。
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普惠金融中的领头羊作用。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资金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是国家金融安全的“压舱石”,是贯彻国家金融政策的“领头羊”。国有商业银行应当把惠农网点铺设到农村甚至更边远地区,发挥国有银行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普惠性社会责任,为“三农”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重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夯实农村普惠金融的根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村的合作制金融主体,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都有自己特定的经营目标和领域,即使是国家对各类银行的农村普惠金融业务比例和增长速度进行考核,也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居民对普惠金融多样化的需求。农村合作金融网点扎根农村本土,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都是乡里乡亲,是农村“熟人社会”中的金融机构。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以农户之间的互助为目的。这种地缘、人缘优势,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在开展农村普惠金融方面具有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因此,农村合作金融应该成为农村普惠金融的根基。在农村金融普遍商业化的今天,要夯实农村金融的根基,必须重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要为农户提供真正的普惠金融产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目前只是在全国极个别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试点。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之前,目前以服务“三农”为主要目标的县域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两类规模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两类县域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加强管理,提高金融科技水平,设法降低风险和成本,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另一方面要持续扩大农村普惠金融业务,防止以“三农”的名义成立而主要做非农金融业务。
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农村普惠金融业务。这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除县域商业银行之外的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省属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服从国家发展战略大局,而不应当游离于农村普惠金融这一国家发展战略之外。国家可以对这类银行设置略低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农村普惠金融业务考核指标,并督促其承担农村普惠金融这一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稿件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