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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应急管理导刊

《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 奖励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本报讯(刘俊璇)近日,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坚决纠正、改正、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各地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二维码、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被举报的事故属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属于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安全生产培训举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于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油气管道、民用爆炸品、矿产资源、房屋市政施工、建设工程消防、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城镇燃气和消防等行业领域进行了明确。其中,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矿产资源行业领域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办法》明确,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宣传,提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公众知晓率。

2023-04-21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126533.html 1 《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 奖励办法(试行)》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