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郭洪浜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将其对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截至2021年10月31日,本金余额1200万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已依法转让给郭洪浜。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特公告通知借款人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邯郸市聚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郝峰良、张有霞、杜红丽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事实。
郭洪浜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郭洪浜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偿债义务;其担保人邯郸市聚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郝峰良、张有霞、杜红丽,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郭洪浜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郭洪浜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