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陈书春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将其依法享有的下列债务人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据)及(2016)冀010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权利,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依法转让给陈书春。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请相关债务人立即向陈书春履行还款义务。此后,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债务人和受让人自行承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受让人陈书春(身份证号:13012319******1524)
债务人王辉(身份证号:13010419******1518)
债务人李颖(身份证号:13010219******2129)
抵押人王杏娟(身份证号:13244019******0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