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政经济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蔡洪坡)3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发掘长城文化价值,弘扬长城精神。

县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条例》共六十六条,包括总则、长城保护、长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长城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破坏长城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制止,并及时向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长城沿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长城保护协调机制,协商长城保护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预防为主、分级分类保护和分段管理,对长城本体和环境风貌进行整体保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控措施并予以公布,在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范围内、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

设立省级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理协调机构。《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据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域内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形成具有特定开放空间的公共文化载体,集中打造中华文化重要标志。

鼓励利用遥感卫星等技术对长城进行监测。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监测工作,鼓励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长城本体和整体环境进行监测,逐步实现技术监测与人工监测的有机结合。

2021-04-01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82679.html 1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