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女儿是我怀胎生下来养大成人的,我把财产留给儿子,难道这可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吗?”广州的王奶奶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其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贾:法律上确实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但是道德上,这个母亲做得实在不是很好,让人心寒。
@匆匆时光:父母有养育儿女的义务,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财产。儿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成年后没有向父母要钱的权利。
@天下第一:这个母亲也太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