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锅炉厂、任丘市京联新型建材厂、任丘市远景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远景华、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您好:
在此通知您,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现已注销)对你方所享有的债权已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沧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具体债权及担保范围包括:任丘市锅炉厂应偿还借款本金538万元及相应利息;任丘市京联新型建材厂、任丘市远景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远景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对远景华抵押的房产(任权字第402002624号)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1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笔债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已于2018年11月14日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直接向债权受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各项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受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