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洪坡)7月23日,《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这将有助于统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规范气象探测活动,推进气象数据应用,更好赋能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
《条例》共6章44条,围绕探测设施建设、探测活动管理、数据管理与应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为规范气象探测活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方案,完善陆海空天一体化综合气象探测系统。
《条例》重点强调了“精”和“密”,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农作物主产区、山区、重要河流、沿海区域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加密建设气象探测设施,逐步消除监测盲区。加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气象雷达、地基遥感垂直探测系统等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强化地面探测设施与气象卫星、北斗卫星的系统衔接,提升综合气象探测能力。
为充分释放气象数据价值,《条例》要求加强气象探测数据研究分析,开发基于不同场景的气象数据产品,推动气象数据在民生保障、生态保护和农业、交通、能源、海洋、工业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低空经济、金融服务等新质生产力领域融合应用。此外,结合我省实际,《条例》提出,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标准共建、互认机制,组织制定气象数据管理等相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