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淑云于2025年5月15日与薛双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执296号执行裁定书中涉及到的沈淑云对杨文弟的债权“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及对应相关权利,依法转让给薛双静。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杨文弟应向薛双静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转让方:
沈淑云(131126195504220026)
受让方:
薛双静(133029195110310024)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