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杰、贾占明、汪鹏飞、张科、黄永强、程刚、马敬武
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曾用名: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你方享有的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保全费)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冀01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及该判决二审(2025)冀01民终678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保全费)转让至石家庄正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DJRMJM64)享有。望你方收到该通知后向石家庄正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