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增进湿地惠民福祉
按照坝上、山地、平原、沿海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明确湿地修复方向和重点,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
本报讯(记者吴新光 通讯员王铁军 刘力萍)7月29日,新修订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获得通过,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6条,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监督作出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河北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并将全省湿地保护推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条例指出,河北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增进湿地惠民福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对所管理湿地开展日常巡查管护、资源监测,组织实施或者参与湿地修复,预防、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
条例明确,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湿地保护专家库,为开展湿地保护提供决策支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多层次保护网络。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对河流湖泊范围内各类湿地及鸟类保护、坝上淖泊治理、海床修复等进行严格规定。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不法行为。
条例规定,按照坝上、山地、平原、沿海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明确湿地修复方向和重点,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建立健全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验收、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监督。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引导重要湿地周边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推进水生植物多级利用、湿地碳汇价值转化。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快大数据、物联网、图像识别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