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昱瑞物资有限公司、张小青、张向红、杜金增、邵新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河北罡合贸易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阳鹏食品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河北罡合贸易有限公司现将(2015)邯山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4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2023)冀040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2023)冀040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编号为0040500035-2014(EFR)00259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及编号为0040500035-2014年钢办<保>字0131号《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关诉讼权利转让给邯郸市阳鹏食品有限公司,由邯郸市阳鹏食品有限公司享有上述全部权利。河北罡合贸易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债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邯郸市阳鹏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该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与该债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向邯郸市阳鹏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相应民事判决书和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罡合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阳鹏食品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