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风采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洪雨、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行与张洪雨、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所持的刘淑华不良债权,已依法转让给张洪雨;河北银行沧州分行所持的马英利不良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所有有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分别依法转让给张洪雨、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特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张洪雨、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洪雨、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下列债务人相应的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洪雨、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公告仅显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全部债权本金,债务人、相应的担保人或其继承人应支付给张洪雨、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协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用(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等),以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张洪雨、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

截至2024年9月30日

序号债务人名称担保人名称起始日到期日本金(元)

1刘淑华汪峰、汪寿海2017年5月6日2019年2月15日613014.09

2马英利马俊宾、孙宁宁、东光县英利版辊有限责任公司、王淑华、李桂霞2015年4月27日2016年4月26日3500000.00

合计数:2户、2笔

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的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2025-05-09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172179.html 1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洪雨、任丘市普朗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