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记者赵文君)记者17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
办法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
办法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
办法优化登记档案查询程序,兼顾便利与安全。根据社会实际需求,扩大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新增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及破产管理人,并明确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