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新光 通讯员梁小珍)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办法明确,举报以下四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属于奖励范围:一是违法勘查4种情形,包括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持超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未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勘查矿产资源、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二是违法开采8种情形,包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种范围(共生、伴生矿种除外)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后继续采矿、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为名非法采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采矿、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采矿;三是违法转让2种情形,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四是其他2种违法行为,包括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按要求备案、生产矿山未按照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办法明确,举报的河北省域内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并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1万元;涉及地下采矿情形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对举报人另行奖励1万元;涉及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举报人另行奖励5万元。
办法规定,举报和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实行“一案一奖”。
举报人可以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有奖举报”栏目、举报电话(0311—66771708)、电子邮箱(kczyjbhb@163.com)、“河北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举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