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4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判决书贵公司尚欠我方货款本金1839221.9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未能清偿,我方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贵公司应向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按照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债权金额予以偿还。
通知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