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霸州市群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以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霸州市群利科技有限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霸州市群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霸州市群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霸州市群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霸州市群利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
不良资产清单
序号 借款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债权本金余额(元)债权利息余额(元)垫付费用(元)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
(截至2024年7月31日)(截至2024年7月31日)(截至2024年7月31日)
1 利华能源储运冀-07-2017-039号、2018国内商贴利华字001号、53,572,600.00 58,756,542.68 0.00保证人: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孙河忠、王秀贞、冀-07-2017-039号(抵)、冀-07-2017-039号(保1)、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国内商贴利华字004号、KZ0324717000060、王克才、荣庆敏; 抵押人:霸州市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冀-07-2017-039号(保2)、冀-07-2017-039号(保3)
KZ0324717000061、KZ03247170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