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对下列逾期债务予以公告催收,请保证人河北冀孟集团金海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30000003892)立即向我公司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新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诉讼案,诉讼过程中我公司因故撤回对于河北冀孟集团金海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法院审理后,就有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判决内容为:(一)河北圆通厚壁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相关连带保证人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河北圆通厚壁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展期借款利息及相应逾期利息共计1398.5万元等。
河北冀孟集团金海钢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本息等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应在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责任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利息至现在清偿日)。
特此公告。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