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5日,侯凯(转让方)与王乐(受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侯凯对范志康(借款人)及陈军合(担保人)、邢台市合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享有的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502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王乐。
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向王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及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