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人:张霞、李栋:
我方已将我方对你方的债权,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2)冀0402民初27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包括该判决第一、二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我方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转让,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王永斌(身份证号:130425199204061817),请你方接到本通知后,将你方所欠我方的上述债务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并催款。
债权转让人:何红贵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