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冀 0110 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贵司欠付我公司货款本金904892元及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未能清偿,我公司已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沈东,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贵公司向沈东(联系电话:13930183363)偿还上述债务。
通知人: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