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偿付义务人的债权、担保权利及全部其他权益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偿付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偿付义务人的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分立、合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受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101室
联系电话:0571-89773800
转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8号中交财富中心T3 26、27层
联系电话:0311-89167978
2024年1月18日
2017年恒银京综字第10000605002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字第100006050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6150051《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高抵字第100006160021《最高额抵押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高抵字第10000616002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6150011《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6150041《最高额保证合同》;张敏签署《共有人声明条款》。
附:转让清单
序号 债务人名称借款合同及编号担保人/其他偿付义务人名称 担保合同/其他偿付义务合同及编号原贷款行/初始债权人
1 勒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鼎泰仓企业管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保龙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鼎泰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龙飞、张敏
2 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吕学哲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52600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质字第10000526001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5260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7年恒银京综字第10000525003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字第1000052500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