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项楠
“数字零工”以其“去雇佣化”、灵活自由等突出特征,日益成为重要的新型就业形态。资本借助数字技术的强渗透性,模糊了工作日产休界限,依靠算法逻辑突破工作日生理及道德极限,通过“去雇佣化”使工作日隐形化,消弭资本逻辑下的“数字零工”工作日约束。
在我国,以“数字零工”为代表的灵活就业形式已经成为当前就业市场中的主流,作为依托于平台发展而形成的“数字零工”就业新形态,在兼具包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因为平台企业自身的发展不规范和监管体制不适应等突出问题,给“数字零工”群体带来了一系列权益侵害问题。笔者建议通过加快完善零工权益保障、加强平台教育与政府监管职能,创新完善零工维权渠道,正确引导和规范资本发展,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数字零工”成为灵活就业新样态
当下,数字经济已然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伴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数字平台作为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组织和资源配置方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依托于数字平台的灵活性和兼容性,以零工劳动为主的灵活就业形式蓬勃发展起来,其中通过平台企业的中介和组织获取劳动机会,并自主进行计件工作的“独立承包商”,即“数字零工”更是成为数字时代零工经济发展的典型代表。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我国零工经济从业人员已经突破2亿人,其中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工作的零工人群超过8000万人。我国“数字零工”可以分为基于网络平台产生的“数字零工”和因网络平台对传统就业方式颠覆而产生的“数字零工”两大类,前者包含网络直播(抖音直播)、知识付费(微博打赏)等形式,后者则包含交通出行(滴滴出行)、外卖服务(美团外卖)等形式。“数字零工”已成为我国灵活就业新样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数字零工”外在自由、灵活选择的背后,却也因为平台的高度控制和全景监督,导致零工产生“困在系统里的挤压感”,各种权益侵害事件频发:一方面,由于零工劳动关系呈现出的“去雇佣化”特征,致使其在职工待遇方面明显不足。另一方面,计件工资制和非雇佣制使得“数字零工”对平台存在着高依赖,这就使平台得以借此加大对零工的限制。
完善“数字零工”权益保障体制
首先,发挥数字技术对“数字零工”群体的积极作用。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借助专门化数字技术收集有关“数字零工”工作状态的相关数据,并对之进行分析,建立“数字零工”工作最高时限预警机制,对违规平台企业进行惩处,充分保障“数字零工”的“休息权”。
其次,充分发挥工会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和实行“数字零工”群体权益保护方案,如为平台零工群体购买意外险、医疗险等。同时联合数字平台企业、“数字零工”群体代表进行多方协商,确立“数字零工”群体基本工资红线,有效遏制平台企业无限度提高单笔订单抽成比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数字零工”群体的工作强度。
最后,国家应当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打造适宜于“数字零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产品,为“数字零工”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尝试探索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层次化保险产品,并结合“数字零工”群体收入水平、职业特色等确定参保方式、基金规模和赔付力度等,确保广大零工群体“缴得起、稳得住、能享受”。
加强平台教育与政府监管职能
数字平台是“数字零工”得以兴起和进行劳动的关键。在数字时代要想实现“数字零工”群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必须强化源头治理,从数字平台着手,加快构建数字平台的监督监管机制,保障劳动实质上的自由自觉。
对数字平台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在平台企业家之中大力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社会主义企业家精神”。引导平台企业家在组织“数字零工”群体进行劳动的过程中,关爱和保障“数字零工”群体的合理诉求。一方面,通过不断创新平台服务,为“数字零工”群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其更快匹配心仪工作,更快完成个人劳动,更快取得劳动报酬,拥有更多自由时间;另一方面,运用平台后台的实时数据同步功能,为保障劳动者劳动过程的自由和安全提供技术支持,有效防范“数字零工”劳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建立劳动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政府必须承担起监管职能。针对数字平台企业出现的危害零工群体身心健康、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惩处。政府应加紧制定数字平台用工标准和规章制度,对可能存在的零工工作时间太长和强度过高、零工缺少相关安全设施等行为进行干预,并责令平台企业进行整改。同时成立数字平台监督管理小组,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隐患进行排查和防范。再者,还应完善“数字零工”侵权行为监督举报渠道,为广大零工劳动者遇到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平台,为杜绝平台算法逻辑对零工生理和道德界限的侵蚀与挑战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
创新完善“数字零工”权益维护渠道
首先,通过加快探索和确立企业与零工劳资关系认定标准,使“数字零工”具有合法地位,进而为从制度层面消除“数字零工”群体与数字平台主体关系不对等问题奠定基础。
其次,依托劳动仲裁部门与司法部门建立专门化“数字零工”仲裁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数字零工”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助力,并开展定期普法宣传,增强“数字零工”群体的维权意识,并通过增设网上维权平台等方式不断简化“数字零工”群体维权程序,深入推进实施“最多跑一趟”改革,提升维权效率。
最后,相关部门必须加大数字平台企业侵害劳动者行为的违规处罚力度,建立数字平台企业诚信管理模式,将劳资矛盾和争议问题纳入企业征信指标,引导企业自发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将各种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化解于未然,推动构建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稿件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