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祺润煤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200748492906E):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你单位在2017-2018年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少缴增值税及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少缴企业所得税。
2.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款:“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 企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 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
(2) 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按偷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取得山西昌昊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进项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应补缴2017年少缴增值税10946401.6元;2018少缴增值税26739818.3元。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7686219.9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017年少缴增值税10946401.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6248.11元;2018少缴增值税26739818.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1787.28元;
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38035.39元。
(4) 教育费附加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7年少缴增值税10946401.6元,应补教育费附加328392.05元;2018少缴增值税26739818.3元,应补教育费附加802194.55元
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30586.6元。
(5) 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13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2017年少缴增值税10946401.6元,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218928.03元;2018少缴增值税26739818.3元,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534796.37元。
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53724.40元。
(6)企业所得税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号令)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的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之规定,你单位发票所列金额不得税前扣除,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017年补缴企业所得税15769257.37元,2018年补缴企业所得税39508988.44元。
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5278245.81元。
综上,你单位在2017-2018年度少缴增值税3768621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38035.39元,企业所得税55278245.81元,合计税款95602501.1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130586.6元,地方教育附加753724.40元。
二、处理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你单位采取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手段,造成了少缴税款,其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定性为偷税,责令你单位限期缴纳增值税3768621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38035.39元,企业所得税55278245.81元。合计税款95602501.1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13号)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缴纳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130586.60元、地方教育附加753724.40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款合计97486812.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路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