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朝:
2020年6月4日,您与我签订的《借款合同》已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您应向我清偿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的自2021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现我将该笔主从债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张红(联系电话15633839097),请您向债权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通知自形成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通知人:孙万军
2023年9月7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0年6月4日,曹建朝与我签订的《借款合同》已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曹建朝应向我清偿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的自2021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贵司作为该笔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亦未承担任何清偿责任。现我已将该笔主从债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张红(联系电话15633839097),请贵司向债权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通知自形成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通知人:孙万军
2023年9月7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石家庄市燕春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2020年6月4日,曹建朝与我签订的《借款合同》已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曹建朝应向我清偿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的自2021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贵司作为该笔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亦未承担任何清偿责任。现我已将该笔主从债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张红(联系电话15633839097),请贵司向债权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通知自形成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通知人:孙万军
2023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