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生、邢秀菊、李自腾、吴艳青:
本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与左鹏献先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根据(2021)冀01民终14256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等)全部转让给左鹏献。
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上述债权转让及相关事宜通知予该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和保证人(以下称“义务人”)。本公司作为该债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人,左鹏献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债权转让后本公司不再享有上述债权。现要求您等从收到通知之日起向权利人履行相应合同约定及裁判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河北诺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