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晓璐)日前,记者从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加强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解决停车难问题,张家口市制定了《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张家口共有停车场2930个、停车泊位352868个。为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停车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2021年,张家口完成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81个,增设公共停车泊位16155个;今年已完成停车设施建设项目63个,增设公共停车泊位10313个。
为保证停车设施建管工作有法可依,《条例》明确了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保障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依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停车场建设应按照相关设计要求配建照明、通讯、无障碍和充电桩等设施。
《条例》还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在辖区审批局办理)后,向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主城区备案登记手续在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其他县区备案登记手续在当地城管执法局或住建局办理)。
另外,《条例》对治理私设或私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其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