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区域邢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担保人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抵押物

1 邯郸市瑞义机械保障支行商流1601号7,713,442.443,557,478.58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王剑、

设备有限公司郭英、孙雯、郭健

合计7,713,442.443,557,478.58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联系电话:刘振兴,0311-88611213

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赵莎,010-5623626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7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清单列示自银行接收贷款本金,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本金、利息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河北凡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担保人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抵押物

1 邯郸市瑞义机械保障支行商流1601号7,713,442.443,557,478.58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王剑、

设备有限公司郭英、孙雯、郭健

合计7,713,442.443,557,478.58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联系电话:刘振兴,0311-88611213

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赵莎,010-5623626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7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清单列示自银行接收贷款本金,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本金、利息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河北凡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022-07-27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110370.html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