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革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刘文革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刘文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刘文革联合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刘文革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刘文革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东方资产河北省分公司联系电话:任斌生,0311-88611638
刘文革联系电话:13930960333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刘文革
2022年4月26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22年1月31日) 担保人
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欠息
1 邢台佳鑫塑料冀邢(中小)-2017-943 10999954.43 4193168.42 邢台佳鑫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包装有限责任11408.04平方米房产及19670平方米
公司土地、吴彦坤、胡爱芳
合计 10999954.43 4193168.42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2年1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刘文革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