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将其对借款人廊坊大信容器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毛丽强、李乐华、刘胜岩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贷款明细详见附表),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及各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廊坊大信容器有限公司、毛丽强、李乐华、刘胜岩,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2年4月8日
附表:贷款明细表
借款人 借款合同编号 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
廊坊大信容器有限公司天银石分营(借)2018第192号毛丽强、李乐华、刘胜岩、廊坊大信容器有限公司天银石分营(抵)2018第193号;
天银石分营(个保)2018第195号;
天银石分营(个保)2018第196号;
天银石分营(个保)2018第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