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邢台宝杰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以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邢台宝杰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邢台宝杰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邢台宝杰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邢台宝杰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邢台宝杰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
受让人:邢台宝杰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联系人:石磊 联系电话:13903294446联系地址:邢台市桥西区小黄河路南小汪村东1#楼3-2-4
债权转让公告清单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合同编号 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 贷款行(合同签订行) 本金 利息
1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冀-11-2016-102(银承);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 冀-11-2015-217-1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9,989,415.4936,121,898.85
炭黑有限公司冀-11-2015-217璃有限公司、刘聚军、申花娇 冀-11-2015-217-2保司邢台分行
冀-11-2015-217保(个人)
冀-11-2016-102保质
2 沙河市慕泽玻璃有限公司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29沙河市德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29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7,026,561.212,490,495.54
宋少锋、陈利撒;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宋剑锋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29保1司邢台分行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29保2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29抵
3 邢台海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947沙河市德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947保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3,008,993.231,145,854.04
罗中海、张雪娟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947保2司邢台分行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947保3
4 沙河市卓美玻璃经销有限公司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46沙河市德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46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3,826,887.381,480,215.36
赵校辉、赵凯辉、张卫利、张治英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46-1保司邢台分行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46-2保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46保2
5 邢台腾宇玻璃有限公司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49沙河市德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49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5,388,370.772,035,776.82
赵建学、刘丽辉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49-1保司邢台分行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649保2
6 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581沙河市德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581-1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4,627,799.221,418,821.41
武卫兴、李雪叶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581-2保司邢台分行
冀中银公司(中小)-2017-581-3保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原贷款发放行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出现差额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原贷款发放行及/或下属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