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海南泰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海南泰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海南泰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海南泰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海南泰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联系电话:田先生,0311-88611146
海南泰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系电话:肖先生,1773139323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海南泰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12月16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21年8月20日) 担保人抵押物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欠息
1 张家口三北拉法 2017 年(东支字00048号、13,000,000.003,329,237.51 抵押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64458.34㎡
克锅炉有限公司 2018年(东支)字0004号
合计13,000,000.003,329,237.51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1年8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海南泰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