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贺保东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21年9月27日与雒芳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贺保东享有的债权(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5民初85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自2021年9月27日起依法转让给雒芳,相应担保(抵押)权利随债权一起转让。请债务人直接向雒芳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特此通知。
出具人:雒芳 日期: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