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盈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0日,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我司”)与贵司就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债权转让事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贵司须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即2016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向我司支付转让价款。
截至本《催收告知函》出具之日,贵司未履行以上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相关约定,现我司发函郑重告知你司:
一、已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在收到本《催收告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支付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款和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6,511,500元(大写:贰仟陆佰伍拾壹万壹仟伍佰元)(债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700万元(大写:壹仟柒佰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为人民币9,511,500元(大写:玖佰伍拾壹万壹仟伍佰元),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协议约定继续计算);若你司仍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我司将依法解除以上协议并要求贵司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我司损失;
三、在协议解除后,我司对协议项下债权再行转让时,我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贵司支付第一次转让中双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同时要求贵司补足再行转让价款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专此函达。
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附:
我司指定收款账户:
1.账户名: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账号:571332209028535;
3.开户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