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公告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住房城建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住房城建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现予公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义务。同时,下列借款均已到期或逾期,现一并予以催收,请下列借款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及时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1年6月21日24时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及其相应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司法文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若借款人(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联系人:孟先生,联系电话:0311-88601355 ;刘先生,联系电话:0311-8929170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住房城建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1年10月12日

公告清单

借款人名称 借款本金(元) 借款合同名称、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名称 担保合同名称、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贷款行名称

邯郸市恒隆100,000,000.00《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城建支行房开1202)、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改云、 《抵押合同》(城建支行房开抵1202)、中国建行银行股份

房地产开发《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城建支行房开(调)201501)、李国权、孔祥山 《自然人保证合同》(城建支行房开保1202-1)、有限公司邯郸住房

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城建支行房开补1202号) 《自然人保证合同》(城建支行房开保1202-2)城建支行

邯郸市恒隆119,994,875.98《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城建支行房开1207号)、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改云、 《抵押合同》(城建支行房开抵1207号)、中国建行银行股份

房地产开发《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城建支行房开(调)201502)、李国权、孔祥山 《自然人保证合同》(城建支行房开1207号-1)、有限公司邯郸住房

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城建支行房开补1207号) 《自然人保证合同》(城建支行房开1207号-2)城建支行

2021-10-12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94530.html 1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