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唐山皓鹏煤业有限公司、担保人唐山市川水商贸有限公司、崔大钊、袁秋玲:
2012年1月5日,借款人唐山皓鹏煤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行唐山建设北路支行签订了编号DK12010500004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期限自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同日,担保人唐山市川水商贸有限公司、崔大钊、袁秋玲分别与河北银行唐山建设北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BZ120105000080、BZ120105000081、BZ120105000082的《保证合同》,为借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1月5日河北银行唐山建设北路支行依约放款6000万元。
该借款已于2013年1月5日到期,截止到2015年6月23日尚欠借款本金54437710.32元、利息16993894.33元。望接到本公告后,借款人尽快归还所欠款项;担保人应积极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偿还借款本息,并履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