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蔡利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将拥有的对“迁安市锦华浩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铸远恒泰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泰顺实业有限公司、李宗辉、苏思敏、杨志刚、刘桂芬、杜成、王雅楠、单永刚、王海红”及“唐山铸远恒泰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锦华浩为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泰顺实业有限公司、单永刚、王海红、杜成、王雅楠、杨志刚、刘桂芬、李宗辉、苏思敏”的债权,即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权利,已依法于2021年8月13日转让给蔡利华,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现将上述债权转让事项以此公告通知上述债务人及其保证人。请上述债务人及保证人从债权转让之日起向蔡利华履行偿还债务、担保责任的义务(若债务人、保证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公告通知。
唐山恒亿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