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与张彦宾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对你享有的(2017)冀0105民初2901号及(2018)冀01民终11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张彦宾(身份证号:132332197811265214),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张彦宾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生军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