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天津市华盛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天津市华盛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以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天津市华盛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天津市华盛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天津市华盛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天津市华盛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天津市华盛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4月7日

受让人:天津市华盛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系人:万爱军联系电话:18932626663联系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812室

债权转让公告清单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合同编号 担保人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 贷款行(合同签订行) 本金(元) 利息(元)

1 霸州市宏达家具有光廊借字2017028号保证人:1.霸州市三强家具有限公司 2.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1.光廊保字20170008号《保证合同》 2.光廊保字20170009号《保证合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29990500.00 4603458.38

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合同》3.马洪 4.马子东、魏璐云 5.吕术生、米四其 6.吕小红3.光廊保字2017051号《保证合同》 4.光廊保字2017052号《保证合同》限公司廊坊分行

5.光廊保字2017053号《保证合同》 6.光廊保字2017054号《保证合同》

2 霸州市胜芳福兴彩GSB2016借款00022保证人:1.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王伯轩、薛玉蕊保证合同:1.GSB2016保证00065《不可撤销担保书》 2.GSB2016保证00063《不可撤销担保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191405193.2629475105.10

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3.王伯平、俞秀敏 4.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3.GSB2016保证00062《不可撤销担保书》 4.GSB2016保证00061《不可撤销担保书》司石家庄分行

质押人: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质押合同:GSB2016质押00110《质押合同》

13010120160002628保证人:1.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 2.王伯轩、王伯池、王伯新保证合同:1.13100120160134124《保证合同》 2.13100520160022811《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薛志生、薛品海、金振中3.1310052060024562《最高额保证合同》限公司霸州市胜芳支

抵押人: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抵押合同:2015003《最高额抵押合同》 行

13010120160001321保证人: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王伯轩、王伯池、王伯新、保证合同:13100120160067836《保证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薛志生、薛品海、金振中 抵押合同:2015003《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13010120160001927保证人:廊坊市华胜实业有限公司、马元生、马彦霞、马艳红、王伯轩、保证合同:13100120160096172《保证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王伯池、王伯新抵押合同:2015003《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13010120160002388保证人:王伯轩、王伯池、王伯新保证合同:13100520160022811《最高额保证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人: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抵押合同:1.2015003《最高额抵押合同》 2.13100220160124221《抵押合同》

光石借字20170153号保证人:1.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1.光石保字20170085号《保证合同》 2.光石保字20170084号《保证合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 3.王伯平、俞秀敏 4.王伯轩、薛玉蕊3.光石保字20170086号《保证合同》 4.光石保字20170087号《保证合同》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5.王伯新、李俊艳 6.王伯池、王晓冰 5.光石保字20170088号《保证合同》 6.光石保字20170089号《保证合同》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原贷款发放行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出现差额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原贷款发放行及/或下属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021-04-07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82981.html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天津市华盛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